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管理实施细则
近日,为在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框架内开展直接股权投资,支持广州市内早期科技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印发了《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管理实施细则》。
一
起草情况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期进一步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1〕12号)有关“探索利用财政科技经费开展天使股权直接投资”等有关精神,市科技局拟在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框架内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并充分吸纳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形成了《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
主要内容
(一)受托管理机构。
母基金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由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公开遴选产生。母基金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为市属国有投资平台,且应具备附件1第五条所列相关条件。
(二)支持对象和方式。
母基金直投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广州市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在国家、省、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从事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服务或从事商业模式创新等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
3.本基金的投资须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本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设立时间可放宽至10年以内);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2)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3)净利润不超过800万元。
5.所属领域符合广州市产业发展规划。
(三)支持方式。
原则上,领投时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跟投时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受托管理机构的团队按照母基金直投金额的1%—10%进行跟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