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促进“四上”企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
发布者: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9-14

进一步促进“四上”企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构建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培育具有行业竞争力的优质“四上”企业,推动我区产业集聚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 实施“1358”发展思路和“强二优三”产业发展路径,按照“做优存量、鼓励增量”的思路,进一步发挥企业对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综合考虑其经营状况、发展潜力等因素,为“四上”企业集聚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资源配置,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壮大现代企业集群。

 

第二章  重点“四上”企业认定条件

 

第四条 除符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云府办规〔2021〕1号)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我区重点“四上”企业还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二)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三)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四)房地产业(除房地产开发经营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亿元。

 

第三章  扶持政策和服务

 

第五条 重点“四上”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重点“四上”企业落户扶持措施。对于新引进年度或新注册年度到认定年度不满3个自然年且营业收入和经济贡献总额保持正增长的重点“四上”企业,在认定年度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

(二)新引进或新注册重点“四上”企业办公用房扶持措施。对于新引进年度或新注册年度到认定年度不满3个自然年的重点“四上”企业,且在我区无自有办公用房,可享受以下办公用房扶持措施之一:

 

1.企业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设施)的,按照实际签订的合同金额核算,每平方米最高200元的月租金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最高50万元。

2.企业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签订的合同金额核算,按照购房价款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最高50万元。

    企业获得上述办公用房扶持资金后,3年内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应退还已经获得的扶持资金。

 

(三)重点“四上”企业突出贡献扶持措施。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重点“四上”企业,根据在我区经济贡献增速、在我区经济贡献增量、重点“四上”企业(包括市总部企业、区总部企业)认定次数,每年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的扶持资金,该扶持资金不与重点“四上”企业落户扶持资金叠加,可获得的扶持资金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F=(D/3)×E×H×20%。

 

    其中:F为扶持资金金额。F最高值为50万元。

    D为企业在我区连续被认定为重点“四上”企业(包括市总部企业、区总部企业)的次数,(D/3)的上限值为2。E为该企业认定年度上一年度在我区经济贡献额增量(万元),E=E1—E0×1.10,E1为该企业认定年度上一年度在我区经济贡献额(万元),E0为E1之前两个年度的在我区经济贡献额(万元)中的最高值。

    当该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经济贡献增速小于10%时,H取值为0;该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经济贡献增速大于或等于10%时,H取值为1。

 

(四)重点“四上”企业高管团队扶持措施。为充分发挥企业高管团队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高管团队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扶持资金:

 

1.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重点“四上”企业可获得5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重点“四上”企业可获得10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3.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重点“四上”企业可获得15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4.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重点“四上”企业可获得25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5.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1亿元(含)至3亿元的重点“四上”企业可获得35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6.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3亿元(含)以上的重点“四上”企业可获得60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企业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发放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1.企业内部自行决定高管团队名单和扶持资金分配明细;

2.企业提交中高层管理人员名单及其上一年度薪金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委托政策执行部门根据中高层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薪金收入拟定高管团队名单和扶持资金分配明细。中高层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会主席(监事长)、财务负责人、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投资总监、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的主要负责人。

 

(五)重点“四上”企业人才租房扶持措施。对在我区无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且在我区居住的重点“四上”企业人才,每人每月给予500元租房扶持资金,可获得的指标数计算方式如下:

    F=(D/1000)﹣E。

 

    其中:F为享受人才租房扶持措施的指标数,F最高值为12个。

    D为该企业认定年度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万元),(D/1000)向上取整。E为该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享受人才公寓的总人数。

 

    企业人才名单由企业内部自行决定。

 

第六条 我区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30万元以上的“四上”企业可享受以下服务和政策:

 

(一)申请人才入户指标。企业可申请的指标数由区科工商信局以当年度我区获得市分配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数量为基础,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为标准进行分配,具体申报流程以区科工商信局年度专项通知为准。

(二)申请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指标。申请人应当满足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其随迁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求,企业可申请指标数由区科工商信局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为标准进行分配,具体申报流程以区科工商信局年度专项通知为准。

(三)申请发放人才绿卡和云聚英才卡。企业可申请的指标数及申报流程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年度专项通知为准。

(四)申请发放人才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卡。企业可申请的指标数及申报流程以区卫生健康局年度专项通知为准。持卡人可享受优先挂号、优先缴费、优先取药、住院免收押金以及每年一次在南方医院白云分院的优惠体检等服务,需住院治疗的优先入住南方医院白云分院特需病房。

(五)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绿色通道办理业务窗口专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等其他区级专业大厅的主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绿色通道办理业务窗口专窗,实现“四上”企业前台业务快速专窗受理。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相关申报程序如下:

 

(一)区发展改革局每年集中组织开展当年重点“四上”企业认定和扶持措施申报工作,企业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站提出申报和上传相关材料,企业需提交材料清单以当年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站操作指南为准。

(二)区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各镇街、区教育局、区科工商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投资促进局、民科园管委会、区税务局等相关单位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区发展改革局将经审核后的重点“四上”企业认定和享受扶持措施名单报请区委、区政府审定。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审定后的扶持方案,按相关程序进行扶持资金拨付。

(四)区发展改革局每年将重点“四上”企业名单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五)区发展改革局将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30万元以上的“四上”企业名单报送至区科工商信局,区科工商信局负责根据相关规定落实人才入户指标和随迁子女入学指标的兑现。

(六)区发展改革局将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30万元以上的“四上”企业名单报送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规定落实人才绿卡和云聚英才卡发放。

(七)区发展改革局将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30万元以上的“四上”企业名单报送至区卫生健康局,由区卫生健康局根据相关规定落实人才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卡发放。

 

第五章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最高”“不低于”均含本数。

 

第九条 本办法属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云府办规〔2021〕1号)规定的“1+4+N”政策体系,未尽事宜以上述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促进“四上”企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府办规〔2018〕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印发当年的扶持工作按修订后的文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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