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发布者: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9-14

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构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惠企政策体系,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广州市白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所确立的“经济发展质量更高”发展目标,为把白云建设成为广州最好、最强、最有活力的区之一奠定坚实的产业基础。

 

二、政策体系

    “白云区惠企政策体系”由“1+4+N”多项政策构成,其中“1”为本意见,为该政策体系的纲领性文件,对政策体系的总体要求、扶持对象、扶持重点、扶持措施、部门职责、服务协调机制、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规定;“4”为针对不同经营规模企业发展的3个普惠性政策文件和针对企业通过招商引资途径落户白云的政策文件,分别涵盖了对总部企业、重点“四上”企业、中小企业、新引进企业的政策支持;“N”主要包括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针对重点产业、重点平台(园区)、特定行为、领军人才等配套惠企政策。“4+N”惠企政策在本意见框架内另行制定,其中对于“4”政策中已设置的扶持项目,“N”政策原则上不得另行设置同类型的政策项目,也不得突破“4”政策中的扶持条件及标准。

 

三、总体要求

    “4+N”惠企政策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针对性。针对企业的类型、规模、所属行业等方面制定惠企政策,为企业扎根白云、做大做强保驾护航。

(二)多样性。扶持的方式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支持、入户指标、随迁子女入学指标、人才绿卡、云聚英才卡、就医绿色通道服务、政务绿色通道服务、荣誉表彰等各种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吸引高端专业人才集聚的扶持方式。

(三)严谨性。政策中所涉及的统计口径应予以明确,杜绝发生同一政策各项条文互相冲突的情况。

(四)便利性。搭建我区惠企政策兑现服务平台,推动惠企政策兑现业务纳入“集成服务”动态协调机制,推行惠企政策精准推送服务,推进惠企政策兑现全流程网办,优化惠企政策申报流程,压缩惠企政策兑现时间。

(五)普及性。通过宣传视频、宣传手册、宣讲会等方式加强惠企政策的宣传力度,公布政策解读专线,由专人负责解答企业提出的问题。

 

四、扶持对象

    申请“4+N”惠企政策扶持的单位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区发展的各类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分公司,以及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不包括区属事业单位。

(二)认定年度上一年以来经营规范,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方面未受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1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惠企政策扶持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中。

(四)符合“4+N”惠企政策所规定的其他认定和扶持条件。

 

五、扶持重点

    “4+N”惠企政策应重点扶持以下事项:

 

(一)支持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二)支持创新引领发展,鼓励科技研发创新。

(三)支持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带动区内传统企业转型升级。

(四)支持重点平台或园区发展,深化重点产业集聚效应。

(五)对我区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其他事项。

 

六、扶持措施

    “4+N”惠企政策给予企业(申报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扶持措施:

 

(一)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的措施:包括对中小微企业成长的培育、对突出贡献企业的激励。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措施:包括对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技术改造、设立研究院、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费用等行为进行扶持。

(三)支持企业落户后快速发展的措施:包括对企业落户、租用和购置办公用房进行扶持。

(四)支持人才在我区扎根发展的措施:包括提供企业人才租房支持、人才入户指标、随迁子女入学指标、人才绿卡、云聚英才卡、人才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卡等服务和政策。

(五)支持重点产业、重点园区加快发展的措施:包括对重点产业链的规划和扶持、促进重点园区发展的扶持措施。

(六)加快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包括设立企业绿色通道办理业务专窗、开设惠企政策网上申报和兑现通道、推动“免申即享”政策服务。

(七)其他有利于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

 

七、部门职责

 

(一)各镇街、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工商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投资促进局、民科园管委会等单位是各自业务范围内扶持政策的主管单位,各主管单位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扶持政策的制定、实施和兑现工作,负责监督主管行业内企业规范使用扶持政策资金情况,负责本单位扶持政策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开展绩效目标申报、运行监控、支出评价等工作,配合其他主管部门开展资金查重等工作。

(二)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能,配合主管单位审核申请项目的相关事项。

(三)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发展改革局等单位,负责挖掘达规企业及时纳统,构建从“种子企业”到“总部企业”的良性发展梯队。建立培育型企业信息库,推动区内符合产业导向、成长性好、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培育型企业达到“四上”企业规模及时纳统。

(四)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我区惠企政策梳理,将区级惠企政策分解为兑现事项,推行惠企政策精准推送政务服务,推动惠企政策企业申报线上化,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

(五)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惠企政策扶持资金需求,下达资金指标,指导镇街、区直部门等各主管单位推进绩效评价工作,确保企业规范专项拨款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配合各政策兑现部门对申报企业涉及享受各级专项扶持经费情况进行审核,确定申报企业及所在园区的专项扶持经费数额。

(六)区审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惠企政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协调服务机制

 

(一)各镇街、民科园管委会要做好辖区内企业服务工作,积极主动协调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助推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二)如区内“四上”企业遇到以下特殊情形之一,可向属地镇街、民科园管委会申请专项协调服务:

 

1.经济大环境疲态、行业态势不景气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2.新引进或新注册的企业极具潜力且符合我区产业导向,需要扶持政策做大做强的;

3.企业达到扶持政策的扶持标准,但未能及时享受政策扶持的;

4.企业在我区经济贡献额达到重点“四上”和总部企业等惠企政策中对应行业关于经济贡献总额认定标准50%的。

 

    各镇街、民科园管委会应及时受理企业专项协调服务申请,根据企业的具体诉求,拟订解决方案,征求区有关单位意见,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企业的服务工作。

 

九、监督管理

 

(一)原则上区级财政在同一年度对同一企业的扶持资金不能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经济贡献额。企业若同时满足同类型资金扶持条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但不得重复获得扶持资金。

(二)企业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与检查,由政策制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录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在我区申请各类资金支持资格5年。

(三)各政策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一)本意见中所称经济贡献均以入库期口径计算,指除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收费以外的经济贡献。

(二)惠企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各政策制定部门拟订解决方案,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执行。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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